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展出日期:2024-03-19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保障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並規範對個人資料的使用行為,因而許多人知道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與擴大實施,有助於扼止現今社會日益猖獗的詐騙,政府機關的資訊公開範疇亦受其規範,基於維護國家重大利益、公務執行或保護個人權屬於不得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定)。然而也因為有這樣的認知,容易讓人誤以為個資法只規範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而與自己個人無關,便容易陷入錯誤的迷思,使其在執行業務內容或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不當使用的爭議。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主要以「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兩大類來區分其規範的對象,其中的公務機關即為政府機關,個資法的定義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但當中容易令人誤解的便是所謂的「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其實並非只是指稱政府機關以外的民間機關團體,根據個資法的定義,非公務機關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也就說,不論是個人、企業、民間團體都適用於個資法,都必須遵守個資法規範的行為,即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規定。「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不論是直接自當事人取得,或是由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都屬於蒐集的行為;「處理個人資料」,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透過各種目的或管道所蒐集到個人資料;對個人資料所做「的處理」,皆屬於處理的行為,也就是利用個人資料之前的處置;而「利用個人資料」,因「利用」的方式多元,很難用文字明確定義利用的行為,遂定義為「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的利用」,是已在清理完個資的形式後,許多行為都可稱為利用,不管是用其做為行銷,或提供給他人,都屬於利用的範圍。是以在上述範圍中, 即使是個人違法,也必須負個資法規定的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責任,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是只約束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而是與每一個人都習習相關,且新法將加重違法的處罰,不可不慎。

因應這幾年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民眾對於盜用資料的疑慮也日趨增加,考量因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行政院便於2023年12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做為個人資料監管與運用的獨立機關,未來將致力推動通過個資保護委員會組織法,以及推動個資法第二階段修法,作為統一個資保護事權的主責單,強化個資保護相關機制,確保維護讓民眾個資權益與保障。


 

 

留言討論

COMING S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