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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案摘要

政府應用資通訊科技提供各類數位服務已是近年國際上的趨勢,然而在服務提供的時候,如何以民眾的權益為數位轉型的核心,是各國政府的關鍵議題,對此,歐盟提出「數位權利和原則」(Digital Rights and Principles),提供兼顧個人賦權與增進數位使用安全的六大目標。我國自 2021 年起執行「服務型智慧政府2.0 推動計畫」(2021-2024 年),隨資通訊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社會對個人隱私的重視,部分資通訊科技,如臉部辨識(Facial Recognition)、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觸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多個議題,更需要政府重視。


本計畫整理歐盟對「數位權利和原則」及數位經濟與社會指標(Digital Economy and Society Index, DESI)的調查研究,進行我國民眾數位權利與原則和人工智慧意見態度的電話調查;並對臉部辨識如何應用在公共服務做應用單位的訪談;最終透過專家座談收攏意見,研究結果發現:(1)民眾在數位權利與原則的觀念與歐盟相近,而對我國數位權利與原則的落實有高度期待;(2)近八成民眾認為人工智慧「雖然有些風險,整體來說仍對社會有利」及「整體來說一定對社會有利」,但若細究人工智慧對社會、經濟等層面的影響,民眾對人工智慧可能造成錯誤或虛假消息的氾濫、詐騙高度擔心。(3)公部門應用臉部辨識以差勤應用為主,職員影像拍照後轉存特徵值進行辨識,特徵值無法反向重現人臉,且伺服器保存地端,不以遠端操作方式維護,應可有效保護資料不外洩;(4)若非差勤使用,而將辨識應用於身形、人數、性別等,亦為影像辨識之應用,但對於商業模式的應用情境較差,多為公部門特定機關的應用,如高鐵對月台候車人數的估計。


本計畫認為中期來說應建立公部門臉部辨識使用原則和例外排除的指引,並發展臉部辨識使用稽核與行政處理流程;而對於數位權利與原則的長期目標,應建立我國相關規範,並與現行政策做連結,以進一步落實,其中又因人工智慧的快速發展,需要深化民眾數位素養教育與公部門應用,最後,應持續精進對數位權利和原則的調查方式與擴大調查對象。

研究方法

本計畫參考歐盟數位權利與原則,整理芬蘭與愛沙尼亞在數位權利和原則的情形,蒐集西班牙、美國、法國與我國的臉部辨識爭議法律案件;並訪談公部門使用臉部辨識的單位,以及提供服務的廠商,以了解近年我國機關單位使用臉部辨識技術可能的情境與資安管理議題,對新興科技(臉部辨識與人工智慧)涉及民眾隱私、資料利用等議題,藉由文獻回顧、深度訪談、電話調查、專家座談等方式,產出可供我國數位權利原則之建議方向,以了解並供後續追蹤我國數位權利和原則的推動及落實情形,並據此與國際接軌及相互對照,以供政府單位導入新興科技與研擬下一階段數位政府計畫時參考。

研究結果

研究結論如下:



  1. 民眾對數位權利與原則之觀念與歐盟相近,但對我國數位權利與原則之落實不滿。

  2. 民眾對新興科技的使用(人工智慧)的看法認為「雖然有些風險,整體來說仍對社會有利」與「整體來說一定對社會有利」有80%,但若細究其影響,對造成錯誤或虛假消息的氾濫、詐騙等仍高度擔心。

  3. 臉部辨識在公部門以差勤應用為主,職員影像拍照後轉存特徵值進行辨識,特徵值無法反向重現人臉,且伺服器保存地端,不以遠端操作方式維護,應可有效保護資料不外洩。

  4. 若非差勤使用,而將辨識應用於身形、人數、性別等,亦為影像辨識之可能應用,業界對於此商業模式較不看好,目前多為特定機關的應用,如高鐵對月台候車人數的估計。


研究政策建議如下:



  1. 建立公部門臉部辨識使用原則和例外排除的指引。

  2. 發展臉部辨識使用稽核與行政處理流程。

  3. 應重視數位權利與原則,建立我國規範與政策連結。

  4. 考量科技發展,深化民眾數位素養教育與公部門應用。

  5. 持續精進調查方式與擴大調查對象。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