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案摘要

在良善的治理概念下,ICT的運用明顯增加共識達成的機會以及政府機構的責任,除降低管理之交易成本外,更能提升公民、企業和社會在政府運轉內的參與。政府治理適應數位時代的挑戰,政府需以新的組織結構與運作型態,重新界定任務與目標,同時擺脫行政文化的束縛,以發展包含決策、權力分享與協調的電子治理型態。 在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逐漸邁向良善電子治理關係的建構與發展中,相關行為者與利害關係人廣泛的包括:不同層級的政府行政機關(中央、地方)、立法機關、公民、企業、非營利組織、利益團體、宗教與文化團體、媒體、大學、鄰里社區組織、以及資訊代理人…等。隨著電子化政府的日漸普及應用,政府與各式利害關係人之互動與依存的關係變得日益緊密,因此有必要在此時重新界定政府與利害關係人之夥伴關係,形塑良好之互動,以調整政府電子化政策方向及服務之設計。

研究方法

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藉由整理並檢閱現有相關文獻與先行研究,研究分析過程中主要先釐清政府與治理的內涵;接著,此為基礎,透過以政府為主體來釐探並界定出電子治理關係中政府與多元利害關係人角色與範圍,並試圖闡述政府因應電子治理關係變遷的可能型態,進而評析政府與多元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與發展策略。最終,據以提出電子治理規劃的政策方向及建議。

研究結果

(一)電子治理為傳統治理精神結合了ICT 的運用所產生在不同行動者間之間互動型態與權力關係轉換的新治理模式,主要目標為藉由ICT 的使用改善政府公共服務傳遞過程中公開、透明與效率的電子管理和電子服務;強化政策過程中政府與多元利害關係人彼此溝通、互動、諮詢、與制定的電子參與,以期待建構與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間的良性互動架構。
(二)界定電子治理中的重要利害關係人,依據其在電子治理中的關係形式,被歸類為七大類:(1)政府對公民(G2C);(2)政府對公共服務者(G2E); (3) 政府對企業組織(G2B); (4)政府對政府(G2G);(5)政府對IS/IT 的廠商與人員(G2T);(6)政府對非營利組織(G2N);(7)政府對資訊代理人/資訊代書(G2I)。
(三)相較於過往,在邁向電子治理的之後,政府在面對公民、企業組織、其他政府組織、IS/IT 廠商與人員、特殊利益團體/非營利組織的互動關係中,其權力都將會相對減弱或轉移。而在由政府依據傳統權力、權威及體制所主導之治理範疇中,政府仍較其所對應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公共服務者、與資訊代理人取得較優勢的權力地位。

附加檔案